又有一起演艺圈令人顿生愤慨之感的事件被曝光出来,年轻艺人黄某控诉着公司主管凭借职务便利去实施性侵行为,然而公司不但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反倒向受害者索取数额巨大的违约金。这一出案件把娱乐圈那看似光鲜亮丽表象之下隐藏着的黑暗层面给揭示了出来,还让我们目睹到新人演员处在维权路途当中的艰难之处。
职场性侵的法律认定
依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便构成强奸罪,黄某陈述里明确提及“以谈工作为名将她约出去”且“实施性侵”,这契合利用职权实施性侵害的典型特性,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全国法院当年审结强奸案件约2.1万件,其中职场性侵占比例呈上升态势 。
在此类案件里头,受害者常常是面临着举证难度。黄某得要在案发过后马上报警,留存相关证据,包含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在司法实践当中,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以及和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在本案之中,公安机关有无立案进行侦查,将会直接对事件的性质认定产生影响。
经纪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经纪合同当中的第8.1.2条款的规定,当乙方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之类的突发状况从而无法履行约定时,公司是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这一条款原本的意图是对艺人因为不可抗力而没办法进行工作的情形予以规范,然而性侵事件是不是属于“重大意外伤害”却是存在着争议的。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去探究,遭受性侵这件事情理应被视作重大的身心创伤。
黄某履约截止到2025年6月,一年合同期还剩下半年时间,依据合同法规定,由于一方存在过错致使合同解除,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给予赔偿,如果性侵这件事是真实的,那么公司存在着显著的过错,黄某不仅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反倒能够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方面的损失 。
签约金与收益返还争议
公司要求黄某退还那一万五千元的签约金,以及三千八百一十八点零四元的收益,签约金的本质乃是公司为了吸引艺人签约而提供的保障,一般情况下在艺人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之后就不会再返还了,黄某已经将合同履行到了六月份,这一部分签约金应当被视作其合法所得。
报酬3818.04元是黄某于2月至6月时段靠直播劳动所获取的收益,按照劳动法规定,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后取得的报酬有法律保障,公司提出请返已付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准则,并且与民法典的相应规定不相符 。
违约金合理性分析
公司所主张的那笔、数额为10万元的违约金,显著地过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极其超出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适度地减少。在司法实践当中,违约金一旦超过实际损失的30%,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过高。
鉴于黄某身为新人演员,其违约致使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有限,并且倘若性侵指控得以成立,违约缘由全归于公司管理人员,在此种情形下要求受害者给付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法院最终不支持违约金的主张契合法律规定。
律师费承担问题
公司要求黄某承担6000元律师费,这一要求的前提是黄某构成违约,在合同纠纷里,律师费负担一般遵循“败诉方承担”原则,本案当中若公司反诉请求没有获得支持,那么其律师费自然而然应当由公司自己承担。
需留意的是,黄某身为性侵指控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得支付律师费用。要是其指控是真实的,公司还应当赔偿黄某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这其中的这一情况在类似案件里常常被遭忽视,此情形需要司法实践加以关注。
行业反思与权益保护
这起事件体现出演艺行业急切需要推行起针对性骚扰现象能够起到抵制和防范作用的完整机制,2023年的时候国家广电部专门发布文件对各类经纪公司提出了建立起艺人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制度的要求,然而在实际的执行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并不突出有着诸多不足,建议整个演艺行业能够构建起专门用来接收艺人相关投诉的独立渠道,防止行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凭借手中所握有的权力做出损害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刚踏入演艺行业的艺人,应当强化法律方面的意识,于签订合同之际,认真细致地审查阅读条款,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当遭遇不合法的侵害之时,须勇敢地发出声音,及时地留存保存证据,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相关的部门同样应该加大加强监管的力度,将行业的环境予以净化 。
当我们目睹这起案件,会发现,那是在年轻艺人追逐艺术梦想的路途之中,所可能碰到的陷阱以及不公。您觉得演艺行业究竟该怎么样去构建起有效的机制,以此来避免类似职场性侵这样的事件再度出现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您个人的观点,要是认为这篇文章具备价值,那就请点赞予以支持,并且转发给更多有需求 的人 。